2022-12-19 18:59:12 来源: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章的规定,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2年12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2.7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29.00万股。
二、关于公司坏账核销的议案
本次公司坏账核销是为了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能光 陈家易 黄 娟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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